10月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定长春试验机研究所(长试所)“诉长春试验机有限责任公司侵权案”终审胜诉。
2005年底,长试所职工发现在互联网上输入中文简体通用网址“长春试验机研究所”后,却进入了另一个单位———“长春试验机有限责任公司”(长试公司)的主页。长试所领导马上意识到这是一种非常严重的侵权行为,并及时委托吉林省公证处对长试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为维护本单位合法名称权不被侵犯,并制止长试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长试所于2006年初正式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长试公司注册使用的通用网址,意在借长试所知名度,误导并吸引互联网用户通过该通用网址进入长试公司主页,该通用网址的取得和使用属于恶意抢注自己不享有合法权益而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并且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被告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长试公司注册的“长春试验机研究所”通用网址归原告长试所所有和使用,被告赔偿原告15,800元。
被告不服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2006年10月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